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
豫建金管〔2015〕3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
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